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道路運輸管理服務質量和水平,優化營商環境,我部起草了《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道路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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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條法一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2日。
交通運輸部
2020年11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穩定、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社會提供道路運輸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服務,并發生票款支付或者費用結算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出租汽車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汽車租賃經營。
第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
國家鼓勵發展旅客聯程運輸和貨物多式聯運。
第六條 國家鼓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路通行條件、場站設施、運營服務、安全保障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農村道路運輸發展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客運服務一體化,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保障城鄉居民行有所乘。
第七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業與關聯產業融合發展;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集約化經營。
國家積極推進大數據、信息技術、自動駕駛等技術在道路運輸領域的發展和應用,加強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負責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相關執法工作。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客運
第九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數量和技術等級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符合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技術標準規定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規定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使用中型及以上客車從事客運經營的,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符合規定的線路方案和服務承諾。線路運營里程超過800公里的,還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通過公安部門的安全背景核查,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無吸毒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3年內無致人死亡且負事故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專業知識學習及應用能力訓練,并經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和毗鄰縣行政區域間班線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際、市際、縣際班線客運經營(除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外)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從事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直轄市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上述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申請的(除縣際、縣級行政區域內班線客運外),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相應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程序逐級報上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農村客運具有公益屬性。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立運營補助機制等方式,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客運并持續運營,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鼓勵在鄉村開展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
國家鼓勵建設具備農村客運、物流、郵政、旅游等功能的鄉村運輸服務站(點)。
第十三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查客運申請時(含延續經營申請),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信用狀況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使用租賃汽車從事客運經營的,租賃期不得少于180日,租賃期內應當連續租用。
第十六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八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第十九條 包車客運載客起始地或者目的地應當在車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應急運輸任務除外。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強制旅客消費,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換運輸車輛或者中止客運服務,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客運車輛上張貼或者懸掛標志牌。
第二十一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服務承諾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二十二條 為班線客運經營者提供相應客運班線信息發布、客源組織、運輸組織、售票、確定乘車地點等線上服務的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成立的電子商務平臺;
(三)具備道路客運組織調度、車輛定位、實名售票、投訴處理等功能;
(四)有與被委托業務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資質資格審核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第二十三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通過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開展客運定制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相應的客運班線。
第二十四條 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對接入的客運經營者、駕駛人員和車輛資質進行審核,確保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通過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開展客運定制服務的,可以在經許可的班線起訖地、中途?康匕闯丝托枨笸?。
第二十六條 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受班線客運經營者委托開展客運定制服務的,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客運經營者、車輛、駕駛人員線上與線下一致。
第二十七條 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運輸、公安、網信、電信、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業務信息。
第二節 貨運
第二十八條 申請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數量和技術等級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符合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技術標準規定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規定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普通貨運經營包括散裝貨物運輸經營、大件貨物運輸經營、冷藏保鮮貨物運輸經營、零擔貨物運輸經營、集裝箱運輸經營。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按照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的分類實行分類許可。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除應當滿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運輸一個危險貨物類別的,有5輛以上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掛車除外);運輸多個危險貨物類別的,車輛數量(掛車除外)按照類別累加計算;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裝備;
(四)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并滿足相關安全條件的停車場地。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目錄、禁止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目錄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適時調整。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運輸一個危險貨物類別應當有1輛以上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掛車除外),車輛數量(掛車除外)按照類別累加計算。
第三十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通過相應等級機動車駕駛證培訓結業并取得從業資格證(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無需申領從業資格證)。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還應當經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專業知識學習及應用能力訓練,并經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通過公安部門的安全背景核查,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無吸毒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3年內無致人死亡且負事故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三十一條 申請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承諾具備經營許可條件并提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形式審查后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第三十二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收到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取得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以從事普通貨運經營。
第三十三條 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成立的電子商務平臺;
(三)接入省級網絡貨運監測系統,且系統功能要滿足交通運輸、公安、電信、網信、稅務部門的監管要求;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從事網絡平臺貨運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6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對于備案材料不完備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第三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運。
禁止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的貨物物品目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并公布,適時調整。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發展甩掛運輸、共同配送等運輸組織方式,鼓勵使用標準、環保、智能的貨運裝備。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國家建立統一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系統,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
第三十八條 冷藏保鮮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經檢測合格的冷藏保溫車輛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進行運輸,做好溫度監測記錄。
第三十九條 貨運經營者從事畜禽運輸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備案。運輸畜禽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國家鼓勵使用專業化、標準化、集裝化的運輸工具運輸生豬等活畜禽。
貨運經營者承運畜禽、畜禽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車輛清洗消毒、污染物處置、染疫信息報告;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畜禽的,還應當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并按照規定在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上張貼或者懸掛標志牌。
運輸危險貨物的包裝物、容器、罐體列入國家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的,應當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廠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運輸危險貨物的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還應當滿足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安全運行信息,并保證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漏報、瞞報。
第四十一條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分類、選擇包裝并設置標志,向承運人書面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
運輸爆炸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超過規定數量的,托運人應當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四十二條 存在充裝或者裝載危險物品活動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裝貨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裝載作業。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和經營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不得承運危險貨物,不得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的貨物。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委托運輸不得超越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四條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與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接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貨運經營者、車輛和駕駛人員。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人資質、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核驗。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貨運經營者、車輛、駕駛員以及車貨總質量線上與線下一致。
第四十五條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實時采集實際承運車輛、駕駛員運輸軌跡信息,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行駛軌跡數據。
第四十六條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遵守車輛裝載的要求,不得要求實際承運人超限、超載運輸。
第四十七條 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上傳運單數據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不得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
第四十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有關規定。
第三節 出租汽車
第四十九條 申請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按規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車輛;
(三)有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五十條 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成立的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電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第五十一條 申請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擬開展的經營區域向相應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7座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有關技術性能和運營安全的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還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依照所取得的許可投入相應數量和技術要求的車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車輛核發車輛營運證件。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車輛營運證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核發車輛營運證件。
第五十四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通過公安部門的安全背景核查,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經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五條 巡游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六條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擅自暫;蛘呓K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七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對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資質審核,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線上與線下一致。
第五十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五十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第六十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公開對駕駛員、乘客的派單機制。
第六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出具相應車費票據,不得違規收費。
第六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與約車人或者乘客的約定提供預約服務。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第六十三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使用文明用語,保持良好車容車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六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擾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第六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運營服務的投訴監督制度,公布投訴監督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投訴監督事項及時處理。
第六十六條 鼓勵客運經營者、出租汽車經營者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六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合理安排運輸計劃和班次,保障駕駛員合理休息時間,采取技術措施防止疲勞駕駛。道路運輸駕駛員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
第六十八條 道路運輸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原則實行市場調節價。對少數不具備競爭條件的,可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以政府定價目錄為準。
第六十九條 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并在規定位置標識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
第七十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七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絡安全、穩定運行,保護乘客或者托運人、駕駛人員等信息安全,不得竊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十二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一節 運輸站(場)
第七十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承諾具備經營許可條件并提交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五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6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對于備案材料不完備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第七十六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道路運輸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道路運輸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基本用途和服務功能;依托客運站開展其他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客運站安全管理和服務功能。
第七十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與班線客運經營者在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運輸班次,并按照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公布其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投訴監督渠道等服務信息,安排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二節 機動車維修
第七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七十九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6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附送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對于備案材料不完備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第八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車輛維修技術信息、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要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關鍵配件來源可追溯。
關鍵配件的目錄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并公布,適時調整。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采用安全節能環保的設施、設備、材料和工藝開展維修作業,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維修服務完成后應當提供維修費用明細單。
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排放性能維修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提供數據,相關數據應與商務、銀保監等部門實現共享。
第八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八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培訓制度,加強對維修從業人員培訓管理。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做好安全防護,保護維修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
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從業人員管理
第八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員、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教練員應當通過公安部門的安全背景核查,無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無交通死亡責任事故記錄,無吸毒記錄;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車輛、教學設施、設備和教學場地。
第八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60日內,向經營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并附送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對于備案材料不完備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第八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確保培訓質量。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組織學員結業考核,并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九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現培訓信息與考試信息共享,實現培訓與考試有效銜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申請時,應當查驗培訓記錄,自學直考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
第九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規范教練員行為,公布教練員基本信息和教學質量信息。
第九十三條 教練員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不得偽造或者篡改培訓學時和培訓內容,不得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對教學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教學車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教學活動。
第九十五條 從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車輛、教學設施設備和實訓場地。
第九十六條 從事從業資格培訓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6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并附送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對于備案材料不完備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第九十七條 從業資格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培訓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如實填寫培訓記錄,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九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從業資格考試應當有與考試能力相適應的考試場地、健全的考試及監管的設施設備、與考試業務相適應的考務人員和管理人員。
從業資格考試的機構應當與從業資格培訓機構分離。
第四節 汽車租賃
第九十九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可上道路行駛的汽車;
(三)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百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60日內,向經營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并附送本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對于備案材料不完備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汽車租賃經營者投入租賃經營的汽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備案機構辦理相關備案。
第一百零一條 承租人利用租賃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確保租賃汽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規定開展車輛檢測,并加強日常維護保養,確保汽車技術性能良好。
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
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第一百零四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汽車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一百零五條 租賃汽車應當具有與運營風險相匹配的保險。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救援服務體系,按照合同約定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事故的租賃汽車,提供救援或者換車服務。
第一百零六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保障租賃汽車的機動車行駛證隨時可查。
第一百零七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租賃汽車檔案,保存租賃經營信息,并按照要求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一百零八條 租賃汽車用于道路運輸經營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變更汽車使用性質。汽車使用性質一旦變更,應當按照相應的營運汽車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交付租賃汽車時,應當保證租賃汽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國際道路運輸
第一百一十條 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雙邊、多邊國際道路運輸協定或者議定書等有關規定。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國際道路運輸協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推進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本條例規定取得國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擁有數量和技術等級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符合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技術標準規定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規定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三)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風險管控能力和經濟賠付能力。
第一百一十二條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附送本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對于備案材料不完備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或者區域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或者區域,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口岸負責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備案情況、行車通行證、車輛標識、運輸線路和區域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以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履行雙邊、多邊國際道路運輸協定或者公約,采取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相關措施,推進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從業人員、車輛等信息共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執行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標準,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所在地市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業技能、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并如實記錄,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
第一百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時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駕駛員心理、生理健康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瓦\、貨運駕駛人員駕駛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并按規定開展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性能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百二十三條 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總質量12000千克以上的載貨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并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
前款規定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其車輛與駕駛人員實施動態監控。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載物后不得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客運經營服務有關標準,在發車前進行旅客安全告知,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傷殘人民警察等乘車提供優待,并建立老幼病殘孕等特殊旅客服務保障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發現旅客已經攜帶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的,應當及時采取合理處置措施,必要時停車疏散旅客,并及時報警。
第一百二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主動接受進站安全檢查,遵守乘車秩序,行駛途中系好安全帶,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旅游包車用戶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旅客攜帶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旅客拒不配合安全檢查,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或者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的,道路客運經營者可以拒絕提供客運服務。
旅客禁止攜帶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第一百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出租汽車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乘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并與其運力規模、危險貨物類別等安全風險相適應。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建立交通事故賠償互助保障制度。
第一百三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一百三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突發事件,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承擔道路運輸事務性工作的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在普通貨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60日內,對其經營情況進行實地檢查。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開放道路運輸相關信息系統查詢服務,為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從業人員核驗信息、經營決策等提供便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工信、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機制,加強電子證照數據共享應用,實現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從業人員、車輛等信息互聯互通,對道路運輸和相關業務違法行為加強聯合監管。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駕駛人員、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出租汽車駕駛人員、駕駛培訓教練員的動態監管,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核查從業人員資質,并定期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同級公安部門比對。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信息比對結果。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通過監控設施設備收集、固定有關違法事實,并根據監控設施設備收集、固定的有關違法事實證據,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處罰。
第一百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對道路運輸和相關業務經營者實施評價,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鼓勵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參與道路運輸信用評價工作和受理運輸行業用戶投訴。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和相關業務經營者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對信用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經營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加強重點監管。
第一百四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違法行為實施累積記分。
記分周期、應當給予記分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分值標準等制度,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政府監管平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向政府監管平臺實時傳輸數據。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調取查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和相關業務經營場所、道路、客貨集散地、公路收費站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穿著制式服裝,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用于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識和示警燈。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違規從事道路運輸和相關業務的經營行為所使用的設施設備和證件可以予以查封或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不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一百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或者未如實記錄教育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發生重大以上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其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不具備經營條件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整頓后仍不具備條件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經營許可,并禁止主要負責人5年內從事相應經營業務。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普通貨運經營、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經營、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網信、電信和公安等部門處置相關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載體,情節嚴重的,停止互聯網接入服務。
第一百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普通貨運經營者、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者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相應許可。
第一百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車輛營運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有關證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從業資格培訓機構、汽車租賃經營者、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網絡平臺道路貨運經營者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或者備案事項與實際不符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有關部門處置相關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載體、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依托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開展定制服務未按規定備案相應客運班線的或者備案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信用評價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連續兩年信用評價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整頓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許可證件。
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應當接受規定學時的學習教育。完成學習教育的,可申請辦理記分清除手續。拒不參加教育學習的,吊銷其從業資格證。被吊銷從業資格證的,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道路運輸從業資格。
第一百五十四條 網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按照《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出租汽車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無合法有效營運證件車輛開展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的;
(二)包車客運載客起始地或者目的地未在車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
(三)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四)強迫旅客乘車,強制旅客消費,甩客、敲詐旅客,擅自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無正當理由更換運輸車輛或者中止客運服務,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的;
(五)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暫停、終止客運經營的;
(六)未在車輛規定位置標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的;
(七)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八)客運車輛未按照規定張貼或者懸掛標志牌的。
第一百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二)指使或者強令駕駛人員等超限、超載運輸的。
第一百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服務承諾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吊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第一百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記錄、保存發布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或者保存信息時間不符合規定時間要求的;
(二)不按照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相關數據信息的;
(三)提供服務的班線客運經營者、車輛、駕駛人員線上與線下不一致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貨運經營者運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未查驗有關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
第一百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采取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的必要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張貼或者懸掛標志牌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未配備押運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政府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傳輸相關數據的,或不配合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未按規定記錄、保存發布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的或者保存信息時間不符合規定時間要求的;
(三)未按規定實時采集實際承運車輛、駕駛員運輸軌跡信息的;
(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公開對駕駛員、乘客的派單機制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相關許可,并由有關部門處置相關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載體、吊銷營業執照:
(一)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未按規定接入經營者、車輛、駕駛人員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未按規定接入車輛、駕駛人員的;
(二)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未按規定承運貨物的;
(三)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要求實際承運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的;
(四)網絡平臺貨運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車輛、駕駛人員以及車貨總質量線上與線下不一致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人員線上與線下不一致的;
(五)客運網絡服務經營者超出班線客運經營者許可范圍開展定制客運服務的。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一)擅自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第一百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三)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五)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未按照與約車人或者乘客的約定提供預約服務的;
(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的;
(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
第一百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整改,并處于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車輛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的;
(二)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未接入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的;
(三)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基本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投訴監督渠道等服務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一百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第一百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簽發或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實行電子化管理或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提供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培訓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學時、結業考核及培訓結業證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禁止其5年內從事相關業務。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未按規定招用教練員或者未按規定與學員簽訂、履行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禁止其5年內從事相關業務。
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教練員未按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教練員偽造或者篡改培訓學時和培訓內容,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5年內從事相關業務。
第一百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承租人依法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的;
(二)提供的租賃汽車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
(三)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
(四)未按要求對租賃汽車進行檢測、維護的;
(五)未建立租賃汽車檔案,保存租賃經營信息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汽車使用性質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租賃汽車從事客運經營不符合規定租賃期限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經營場所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內容的;
(二)無法提供租賃車輛機動車行駛證的;
(三)未按照車輛租賃合同約定提供救援和換車服務的。
第一百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或者區域行駛,擅自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存在違反運輸發生地國家的法律法規、風俗習慣,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在處罰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國際道路運輸行車通行證;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在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國際道路運輸行車通行證。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拒絕、阻礙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備案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法查封、扣押設施設備和證件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八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班線客運是指客運經營者使用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預先公布的線路、時間、站點提供客運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包車客運是指客運經營者以運送旅游、通勤等團體旅客為目的,將營運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并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由用戶統一支付費用的客運服務經營活動。
(三)農村客運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服務于農村居民的旅客運輸。
(四)客運定制服務是指班車客運經營者依托電子商務平臺發布道路客運班線起訖地等信息、開展線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定制發車時間、乘車地點,提供運輸服務的班車客運運營方式。
(五)客運網絡服務經營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臺,為乘客提供乘車信息服務,為班車客運經營者提供組織調度、實名售票等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六)裝貨人是指受托運人委托將危險貨物裝進危險貨物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集裝箱、散裝容器,或者將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裝載到車輛上的企業或者單位。
(七)網絡平臺貨運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
(八)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符合條件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十)車輛維修技術信息是指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為維持或恢復汽車出廠時的技術狀況和工作能力,延長汽車使用壽命,確保汽車符合安全、環保使用要求所進行的汽車診斷、檢測、維修作業必需的技術信息資料的總稱。
(十一)汽車租賃經營是指汽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且不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三條 承擔道路運輸事務性工作的機構,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提供決策支持及技術性、輔助性保障工作。
第一百八十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網絡平臺貨運經營、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業人員培訓以及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條件、服務規范及相關業務標準,對安全生產、節能環保、服務質量等予以規范。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件,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運輸條例》同時廢止。